根据《办法》,景区门票价格是指在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为游客提供参观游览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价格涵盖景区内讲解、游乐设施、交通运输(含景区内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等)以及景区配套停车场等服务收费。
在价格管理机制方面,《办法》提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将依据景区属性与服务特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及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讲解服务、游客选择性强的其他服务,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对于实行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在票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禁止设置园中园或票中票。若合并销售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总和,并需保留原单个景点门票供游客选择。同时,鼓励景区设置多日(次)有效门票,但应保留单日门票选项,并制定合理比价供游客选择。
针对景区内临时展览(活动)的定价问题,《办法》明确,原则上应免费向游客开放。对于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展览活动,需按定价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其他可由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临时展览活动,其门票价格由景区自主制定,但不得与常规门票捆绑销售,并需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