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走女童案中,“寻衅滋事”这一定罪为何备受质疑。明明是以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立案,却最终以“寻衅滋事”定性。这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与质疑。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拖走女童的行为明显涉及到对儿童的侵害和拐骗等严重犯罪行为,而非单纯的寻衅滋事。将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以较轻的罪名来处理,无疑让公众感到困惑和不安,也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更合理、更令人信服的解释。
拖走女童案 “寻衅滋事”为何受质疑
【拖走女童案 “寻衅滋事”为何受质疑】5月20日,湖南娄底,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高危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38岁的男子刘某在街头将一名6岁女童强行拖拽进入居民区小巷,女童挣扎呼救后被附近居民及时发现并制止,随后警方赶至将嫌疑人控制。6月3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近日发布官方通报,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依法拘留,后续将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罪名定性却如巨石投入舆论湖面,引发了公众如潮水般的广泛讨论与质疑。为何此案未以更为严重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甚至强奸未遂等进行立案呢?毕竟,尽管该案并未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但鉴于其行为对象为低龄女童,这一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可谓极其恶劣,犹如一颗毒瘤在社会肌体上滋生,公众对于罪名定性的合理性普遍表示存疑。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然而,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动机显然已远远超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范畴。受害人家属透露,刘某某先以“同学家长”这一看似合理的名义诱骗女童,被拒绝后竟强行拖拽,且在被制止时还试图以红包和香烟贿赂目击者,这一系列行为充满了预谋与恶意,更符合猥亵儿童罪或拐卖儿童罪的未遂特征,而非单纯的“寻衅滋事”。
法律专家指出,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需严格区分“无事生非”与“有目的犯罪”。例如,在2022年广东梅州的一起案件中,男子叶某因公然殴打、拖拽5岁女童,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然而,该案中叶某的行为并未涉及性侵或拐卖动机,与娄底案存在本质差异。若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可能忽视犯罪嫌疑人更深层次的犯罪意图,导致“轻纵”质疑,仿佛是对罪恶的姑息养奸。
公众对“寻衅滋事”定性的质疑,源于对嫌疑人动机的强烈怀疑。监控视频中,女童哭喊“爸爸”并剧烈挣扎,那撕心裂肺的哭声仿佛一把利刃刺痛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的心,而刘某某的行为却冷静且具有针对性,这与一般寻衅滋事案件中的“逞强耍横”截然不同。网友普遍认为,刘某某可能意图将女童拖至隐蔽处实施性犯罪或拐卖,其动机需通过深入调查予以明确,不能让罪恶在模糊的定性中得以遁形。
类似案件中,动机调查往往成为定性的关键。例如,2025年5月24日,广东阳江一名女子在街边强行拖拽小孩,被家长追回后遭刑拘。尽管警方未公开具体罪名,但公众普遍呼吁彻查其是否涉及拐卖或团伙作案。此类案件表明,公众对儿童安全的敏感度极高,法律定性需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机械执法”引发信任危机,否则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将受到质疑。
在娄底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因居民制止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应降低罪名层级。若刘某某确以性侵或拐卖为目的,即使未遂,也应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则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未遂犯罪的罪名选择需兼顾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2025年广东阳江女子拖拽小孩案中,若女子确系拐卖未遂,可依法从重处罚;若鉴定为精神问题,则可能免于刑责。这一对比凸显了娄底案中动机调查的重要性——若刘某某的犯罪意图被证实,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显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的公正天平将因此失衡。
娄底案的争议,亦暴露出儿童保护机制的漏洞。据警方通报,刘某某系酒后作案,但“喝酒不是免责理由”,这绝不是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更值得警惕的是,女童在放学途中脱离监护人视线,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数据显示,72%的儿童拐卖案发生在家长短暂分神的3分钟内,这短暂的疏忽就可能让孩子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巡逻、推广防走失定位设备、开展家长安全教育等措施,刻不容缓,必须筑牢儿童安全的坚固防线。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儿童案件时,需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娄底案中,警方的初步通报引发舆论反弹,反映出公众对“轻纵”犯罪的担忧。司法机关应及时回应关切,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释法说理,避免“机械办案”引发信任危机,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娄底女童被拖拽案的定性争议,实质是法律适用精准性与社会正义诉求之间的张力。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避免成为“口袋罪”;同时,司法机关应通过深入调查,揭示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动机,确保罪名与罪责相适应。唯有如此,方能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回应公众对儿童安全的深切关切,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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