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近日,一名女子竟为祈福做出了极端且破坏环境的举动。她放生了 2.5 万斤外来鲇鱼,然而这些鲇鱼由于无法适应当地水温,很快便全变成了“死鱼”。外来物种的大量放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这些鲇鱼在本地没有天敌,可能会大量繁殖,与本地物种争夺资源,破坏当地的食物链和生态平衡。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生态规律,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实在令人痛心和愤慨。
女子为祈福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
【女子为祈福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万斤鲇鱼。然而,徐某并未料到的是,他所放生的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对低温环境极为敏感,根本无法适应常州长荡湖的寒冷水温。不久之后,这些鲇鱼便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大量死亡,湖面上漂浮着一片片死鱼,景象触目惊心。渔政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渔政监督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展开了打捞工作,历经10天的艰苦努力,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高达20208斤。这一数字不仅令人震惊,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非法放生行为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案发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以弥补其非法放生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徐某的放生行为背后,是“放生积德”迷信观念的作祟。据中国民间放生行为调查显示,超60%的放生者认为“放生越多,福报越大”,却对生物习性、生态链影响一无所知。此次放生的鲇鱼属外来物种“革胡子鲇”,耐高温但畏寒,在常州市冬季水温低于10℃的环境下必然死亡。更严重的是,大量死鱼腐烂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可能引发藻类爆发,威胁本土鱼类生存。
这种“以善之名行恶之实”的行为并非孤例。2016年广东惠州东江鳄龟放生事件、2022年北京通州清道夫放生事件,均造成局部生态灾难。迷信放生本质是对自然规律的漠视,将个人信仰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最终演变为生态暴力。徐某案中,两个细节暴露监管漏洞:其一,其“转场”长荡湖放生时,未受任何阻拦;其二,直至死鱼漂浮引发恶臭,渔政部门才介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放生需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确保不危害生态系统,但现实中,基层监管部门对民间放生行为缺乏主动干预机制。
数据显示,2018-2022年全国因非法放生引发的生态破坏案件年均增长15%,但行政处罚率不足30%。徐某案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具警示意义,但事后追责难以弥补生态损失。若缺乏常态化监管与前置性教育,类似事件将不断重演。
部分观点认为,放生属个人信仰表达,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然而,生态安全具有公共属性,个人自由不能以破坏公共利益为代价。以美国为例,其《拉西法案》明确规定,跨州运输野生动物需联邦许可,非法放生最高可判1年监禁及10万美元罚款。我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亦规定,擅自引进、释放外来物种者,需承担修复费用及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徐某案中,5.8万元赔偿看似“高价”,但与长荡湖生态修复所需的长期投入相比,仍显不足。若对非法放生行为仅以经济赔偿了事,实则纵容“破窗效应”。
有建议称,可通过设立“官方放生点”、提供科学指导解决矛盾。然而,这一设想面临现实困境:一方面,我国外来物种名录已达660余种,基层部门难以对所有放生生物进行快速鉴定;另一方面,部分放生者追求“仪式感”,拒绝接受官方建议。2021年江苏南京“官方放生点”试点中,仅15%的放生者主动咨询。
更根本的矛盾在于,科学放生与迷信放生的动机本质冲突。前者基于生态理性,后者依赖信仰冲动,二者难以兼容。因此,遏制非法放生,需从源头破除迷信,而非试图“改造”放生行为。
徐某放生鲇鱼事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传统习俗与现代治理的深层矛盾。解决这一问题,需多管齐下:其一,将生态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社区宣传、短视频科普等方式,破除“放生积德”等迷信观念;其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基层部门对非法放生的主动监管权,建立“举报-追溯-惩戒”全链条机制;其三,借鉴国外经验,将非法放生纳入信用惩戒体系,提高违法成本。
生态伦理的重建,本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构。当“祈福”不再以“杀生”为代价,当“善意”不再异化为“公害”,我们方能真正实现“天人合一”的古老智慧。徐某案的5.8万元赔偿,不应成为事件的终点,而应成为社会法治与生态意识觉醒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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