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I“猫咪晶钻吊坠”版权惹争议
原告周某为文化创意行业的内容创作者,其主张自己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创业期间,独立使用某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猫咪晶钻吊坠”一图,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在双方未就涉案图片的使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原告于2023年10月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多个平台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宣传,后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删除涉案图片。2024年3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在相关平台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宣传。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创,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确认相关材质、设定AI指令关键词等创作环节均由双方共同构思合作完成。原告主张通过AI软件生成涉案图片,但难以证明其创作过程情况,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与被告实际售卖的产品并无关联,被告并无任何售卖牟利行为及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利用同款AI软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复现描述,即进行事后模拟,主张通过上述复现的过程可以证实其在上述过程中作出相应的选择、安排与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有四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以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图片的表现形式与人们通常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的表达,符合1、3要件。因此,本案需要重点审查涉案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件。
在涉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用户需要证明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