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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证监会征求意见: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迎来系统性规范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指引》),对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作出规范性制度安排,推动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配套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
易方达基金副总裁王骏表示,本次《基准指引》及其配套《操作细则》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贯彻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对公募基金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加强指引和规范,明确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有助于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作用,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通过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构成情况,投资者可以大致了解产品投资的范围、方向及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从而更清楚产品定位,对其风险收益特征有一定程度的把握。同时,将基金收益与之对比,可以看出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是否创造了超额收益、以及超额收益的高低和稳定性,了解基金的绩效水平。
此次发布的《基准指引》及其《操作细则》各有六章,分别从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对基准的构成及指数选择、变更情形及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对基准的展示、资产类型匹配等方面做出严格细化的要求,为基金管理人选取业绩比较基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其次,强化自我约束,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控体系,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开发新产品,加强对基准的持续跟踪,强化投资风格的稳定性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基准衡量产品业绩的作用。
此外,健全外部约束,加强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审核、业绩比较基准评估、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同时对基金业绩?